【F106 兩岸金融法專題】 學期課《2.00 學分》 103 學級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
核心能力
計算公式:學分數 x 權重
系核心能力能力權重(百分比)指標值
1兩岸財經法律專業能力
75%(1.5)
2兩岸民事法律專業能力
5%(0.1)
3兩岸公法及訴訟法專業能力
10%(0.2)
4國際經貿及相關紛爭解決專業能力
10%(0.2)
課程大綱 課程教育目標
金融業之核心為銀行,而銀行業的監督主管機關在大陸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(簡稱銀監會),銀監會 據以對銀行業進行監理之法源即為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」,而大陸商業銀行之基本規範為 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」,欲瞭解大陸地區商業銀行之運作及監理規範,即應從此二法規著手。 本課程將以大陸地區之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」及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」為核心內 容,介紹大陸地區現行的金融重要法規。另外也將以此二法規之內容與台灣現行銀行法相類似之概念作比 較研究。 希望學生在學習本課程後,能對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之銀行法規有一基本之認識,同時能進行獨立之資料查詢 及問題思考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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